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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養基與試劑相關標準解讀
  • 發布日期:2018-04-16      瀏覽次數:2885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2013年11月29日發布,2014年6月1日正式實施的GB 4789.28—201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培養基和試劑的質量要求》(以下簡稱2013版標準)至今已經實施了3年半[1]。這個標準方法可以說是目前所有食品檢驗機構和食品生產企業微生物學實驗室質量控制的基礎,雖然篇幅大,規定多,但是,標準各章節的描述都不夠詳盡,在具體操作細節方面更是存在各種疏漏,檢驗機構困惑較多,理解應用時也常常出現偏差,影響標準的實施效果。檢驗機構現場評審時,在培養基和試劑質量控制環節被開不符合項的情況極為常見。為了幫助檢驗人員更好地理解和應用標準,我們需要對2013版標準應用現狀進行分析。

        微生物學檢驗培養基質量控制的意義

        目前,作為我國現行食品安全標準體系配套的強制性標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GB 4789系列)都是以傳統微生物學培養為基礎的經典檢驗方法。培養基及相關配套試劑是微生物學常規檢驗方法必須采用的生化試劑,培養基及試劑質量會直接影響到檢驗結果的準確性,因此,必須做好培養基及試劑的質量控制。涉及食品微生物學檢驗的培養基種類繁多。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商品化培養基的應用越來越普及?;诜N種原因,它們的配方、用途、使用方法、保存方式各不相同,為實驗室質量控制帶來新問題。

        現行的相關微生物學檢驗用培養基質量控制的標準或規定,除了2013版標準之外,CNAS—CL09:2013《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在微生物檢測領域的應用說明》規定實驗室對于培養基和試劑的驗收可參考ISO 11133—2014《食品、動物飼料和水的微生物學—營養培養基的制備、生產、存儲和性能測試》或修改采用ISO1 1133制定的SN/T 1538.1—2016《培養基制備指南 第1部分:實驗室培養基制備質量保證通則》和SN/T 1538.2—2016《培養基制備指南第2部分:培養基性能測試實用指南》進行[2,3],但是,這些相關標準或規定受限于應用領域,作為微生物學檢驗培養基和試劑的質量控制依據也不完備,多數商品化培養基生產企業也未據此作為質量控制標準,而檢驗機構對自行配制的培養基進行質量控制的情況更少,導致培養基和試劑質量參差不齊。據以往相關調查,國產培養基的質量均有嚴重問題[4]。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通報的CNAS實驗室現場評審在《服務和供應品的采購》這個環節的常見不符合項zui多,主要是:未建立培養基和試劑質量控制程序、不能提供關鍵培養基技術性驗收評估記錄和不能提供實驗室用水符合性評價記錄,說明多數檢驗機構對于培養基和試劑的相關標準和規定的理解、執行都存在偏差。

        培養基和試劑質量控制的要求

        在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4.5.6條款中,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選擇和購買對檢驗檢測質量有影響的服務和供應品的程序。明確服務、供應品、試劑、消耗材料的購買、驗收、存儲的要求”,就是要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檢驗檢測機構”為保證采購物品和相關服務的質量,應當按制定的程序對試劑進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以保證檢驗檢測結果的質量[5]。雖然文件有規定,但是,具體如何執行,需要檢驗機構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程序性文件。2013版標準只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適用范圍于食品微生物學檢驗領域,而目前其他微生物學檢驗領域并沒有適用的培養基和試劑質量控制標準,所以,建議所有涉及微生物學檢驗領域的檢驗機構都執行或參照執行2013版標準,制定適合本實驗室的培養基和試劑質量控制程序性文件。

        2013版標準的具體要求和存在問題

        術語和定義

        本章節主要缺陷是定義描述不到位和前后術語不一致。同時,遺漏了診斷血清、測試紙片、生化鑒定試劑盒等常用微生物檢驗試劑。另外,標準將培養基和試劑分為11類,分類方法與ISO 11133分為6類有所不同,例如,將選擇性計數培養基分為選擇性固體計數培養基和選擇性液體計數培養基,明顯就是畫蛇添足。

        缺少“設備和儀器”

        作為一個既有檢驗方法又有判定依據的標準,缺少對于設備和儀器的規定,是不可想象的。

        培養基及試劑質量保證

        這個章節分為證明文件、貯存、培養基的實驗室制備、培養基的使用、培養基的棄置五個部分。建議檢驗機構按照這個框架規定培養基和試劑的質量控制程序。這個章節存在的問題,主要是對培養基保質期規定太松、配制用水電阻率錯誤、pH測定溫度不適用、培養基的棄置可操作性不強,而目前現場評審時,實驗室被核查到的常見錯誤,除了培養基配制原始記錄信息不全這個通病外,幾乎所有實驗室都沒有做到“傾注瓊脂量達到3?mm以上厚度”,屬于未認真學習標準規定。

        質控菌株的保藏及使用

        這個章節,除了使用術語與第二章規定不一致外,zui重要的問題是描述和規定不夠詳盡,也未考慮生物安全相關標準要求,因此,與CNAS—CL09:2013、GB 4789.1—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總則》、GB 19489—2008等其他實驗室質量控制管理規定要求不一致[2,6,7],容易理解錯誤。

        培養基和試劑的質量要求

        1.基本要求

        本條規定供應商和制備者應進行培養基和試劑的20℃~25℃的pH和緩沖能力特性評估,前者與標準全文都在25℃測定pH的規定不符,后者則是全文都沒有出現如何檢驗、如何判定的描述。

        2.微生物學要求

        概論規定實驗室應“制定驗收程序,如需進行驗證,可按6.2執行”。對此條款,目前,多數檢驗機構并未理解,除了沒有制定明確的培養基和試劑驗收程序外,也不知道哪些培養基和試劑需要進行驗證。其實,就是有第三方檢驗機構檢驗報告判定“達到附錄D質量控制標準的要求”的,以及對檢驗結果沒有直接影響的培養基和試劑,不需要驗證。在“5.2.3.2測試菌株”條,使用了與第四章“質控菌株”不一樣的術語。這個條款中,規定了根據培養基和試劑類型的不同,采用的測試菌株數量。在現場評審時,常見評審員要求實驗室必須使用附錄E里面的全部菌株進行測試或實驗室僅用一株菌株進行選擇性培養基測試等情況,都屬于對標準理解錯誤。

        培養基和試劑性能測試方法

        總體來說,2016版標準考慮到我國中小型實驗室進行全部培養基和試劑驗證的工作量,并未一味照搬標準的要求,人性化規定了實驗室可以使用半定量和定性測試方法驗證培養基和試劑,有利于實驗室執行并開展。不足之處是,本章節文字、語法及描述性錯誤太多,影響了標準的實施效果。

        測試結果的記錄

        7.1條要求“培養基制造商或供應商應按客戶的要求提供培養基常規信息和相關測試菌株生長特性信息。”與3.1.1條“生產企業提供的文件”屬于重復規定。

        7.2條要求“按照質量體系的要求,對所有培養基性能測試的數據歸檔并在有效期內進行適當的保存。”實際上,任何質量控制體系都沒有規定必須對所有培養基進行性能測試,用于輔助檢驗用的培養基,如,菌種保存、實驗室內部環境監控的那些培養基并不強制進行性能測試,只要對關鍵性培養基和試劑進行驗證即可。

        附錄

        這個部分除了因為涉及面比較廣,各種文字錯誤也相當多。附錄A的表A.1中,如,“顏色異常”的可能原因中,就缺少了“配制原料錯誤”、“容器污染(如,異常熒光)”這樣的常見問題。附錄B中,除了流程圖有缺陷外,甘油添加量10%~15%明顯太少。附錄C的主要問題是使用的培養基成分名稱與5.1.2條“基礎成分”描述不一致。在附錄D、附錄E中,分別規定了生產企業或實驗室自制培養基和實驗室使用商品化培養基的具體質量控制標準。其中除了文字錯誤多外,還存在缺少對生理鹽水等常用培養基的規定、使用生物危害較大的菌株作為試驗菌株、用A/A、K/A、K/K描述結果不符合GB 4789.1—2016規定、部分培養基不可能達到評定標準等主要問題。附錄F“螺旋平板法”是6.1.1.3條采用的,但是,其內容規定的全部是樣品檢驗方法,并報告樣品中菌落數,*不適用于培養基的質量控制。2013版標準的7.2條“建議使用測試結果記錄單(見附錄G)進行文件記錄并評價測試結果”。實際上,附錄G作為原始記錄表格,缺少配制用水、儀器設備、環境條件、處理方式、包裝規格等關鍵信息,同時,表格中要求進行的凝膠穩定性、粘稠度等指標,在2013版標準全文中并沒有提及如何檢驗、如何判定,所以,附錄G*不符合實驗室質量管理體系要求。

        【參考文獻】

        [1]GB 4789.28—201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微生物學檢驗;培養基和試劑的質量要求[S].2013;

        [2]CNAS—CL09:2013.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在微生物檢測領域的應用說明[S].2016;

        [3]ISO 11133—2014,Microbiology of food,animal feed and water—Preparation,production,storage and performance testing of culture media[S].2014;

        [4]居建華,顧偉忠,姚積源等.商品培養基使用的實驗室質量控制[J].上海預防醫學雜志.2000,12(11):515~517;

        [5]國家認監委關于印發《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及釋義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員管理要求》的通知(2016-06-02)[2018-01-30];

        http://www.cnca.gov.cn/xxgk/gx/2016/201606/t20160602_51598.shtml;

        [6]GB 4789.1—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微生物學檢驗,總則[S].2016;

        [7]GB 19489—2008.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S].2008;

         (內容源于福建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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