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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住建部印發《有色金屬冶煉廢氣治理技術標準(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國家標準《有色金屬冶煉廢氣治理技術標準》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16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15]274號),我部組織長沙有色冶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單位起草了國家標準《有色金屬冶煉廢氣治理技術標準(征求意見稿)》(見附件)?,F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電子:2562158。
2、通信地址: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木蓮東路299號;410014。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8年7月20日。
附件:有色金屬冶煉廢氣治理技術標準(征求意見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8年6月12日
有色金屬冶煉廢氣治理技術標準
(征求意見稿)
前言
本標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住建部《關于印發2016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15]274號)要求,由長沙有色冶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會同有關單位共同編制完成。
本標準在編制過程中,標準編制組進行了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有色金屬冶煉廢氣治理技術工作經驗,參考有關現行國家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后經審查定稿。
本標準共分10章和1個附錄,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術語、總體要求、工藝設計、主要工藝設備和材料、檢測與過程控制、主要輔助工程、勞動安全與職業衛生、施工與驗收、運行與維護等。
本標準中以黑色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標準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工程建設標準規范管理處負責日常管理,由長沙有色冶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本標準在執行過程中,請各單位結合工程實踐,認真總結經驗,積累資料,如發現需要修改或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建議反饋給長沙有色冶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木蓮東路299號中鋁科技大廈,郵政編碼:410007),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
本標準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編單位:長沙有色冶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參編單位:貴陽鋁鎂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國瑞林工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金嶺南股份有限公司韶關冶煉廠
中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分公司
主要起草人:
1總則
1.0.1本標準適用于鉛、鋅、銅、鎳、鈷、鋁、鎂、鈦、錫、銻、汞有色金屬從精礦到金屬產品的過程中冶煉工藝廢氣治理技術,規定了有色金屬冶煉廢氣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運行和管理等技術要求。
1.0.2本標準不適用于再生有色金屬冶煉廢氣治理工程,也不適用于自備電廠鍋爐、鋁電解配套碳素廠、電解法煉鎂等非特征生產工藝的廢氣治理工程。
1.0.3本標準可作為有色金屬冶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與施工、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建成后運行與管理的技術依據。
2術語
2.0.1有色金屬冶煉廢氣wastegasofnon-ferrousmetalsmelting
指有色金屬冶煉過程中產生的含有害物質的各類氣體,包括含塵氣體、高溫煙氣、蒸氣、酸霧等氣溶膠。
2.0.2收塵dustcollecting
指將廢氣中的顆粒物與氣體分離、回收的工藝過程,本標準也稱為除塵。
2.0.3脫硫desulfurization
指將廢氣中的SO2脫除的工藝過程。
2.0.4無組織排放fugitiveemission
指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或通過15m以下低矮排氣筒的有組織排放。
2.0.5污染物排放總量totalamountofpollutantsdisge
企業每年各種污染源有組織排入環境中的某種污染物的總質量。
2.0.6污染物體積濃度Volumeconcentrationofpollutants和質量濃度massconcentrationofpollutants
污染物體積濃度指廢氣在標準狀態下,單位體積氣體中某一污染物的體積占比,一般以體積百分比表示;
質量濃度是指單位體積氣體中某一污染物的重量占比,一般以毫克/立方米(mg/m3)表示。
2.0.7污染物去除率removalefficiencyofpollutants
指廢氣在標準狀態下,某一污染物在處理設施前、后的質量濃度差值與處理前的質量濃度比值,一般以百分比(%)表示。
2.0.8工況workingcondition與標況standardcondition
工況是指工作狀態下氣體實際的溫度、壓力(表壓)下運行情況,包括氣體流速、污染物濃度等;
標況是指氣體溫度按0℃、101325Pa的狀態,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一般按標況折算。
3總體要求
3.1一般規定
3.1.1廢氣治理工程應嚴格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
3.1.2廢氣治理工程應選擇安全、環保、節能的工藝和裝備。
3.1.3廢氣治理后外排污染物應達到國家或地方現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并滿足環境影響評價批復要求。
3.1.4廢氣治理工程產生的煙塵(粉塵)以及其他固體廢物的貯存應滿足GB18597、GB18599的規定,防止二次污染。
3.1.5廢氣治理工程應采取有效的隔聲、消聲和減振措施,廠界噪聲應符合GB12348的要求。
3.1.6廢氣治理工程產生的廢水應處理后回用或達標排放。
3.1.7在易產生廢氣無組織排放的位置應設置廢氣收集及處理裝置,廢氣治理過程中應防止廢氣逸出。
3.1.8廢氣治理工程收集的煙(粉)塵的輸送設備應密封或處于負壓狀態,防止外泄污染環境。
3.2工程構成
3.2.1廢氣治理工程包括主體工程、輔助工程和公用工程。
3.2.2主體工程包括廢氣收集系統、廢氣處理系統、廢氣排放及監測系統。
3.2.3輔助工程包括電氣系統、儀表及控制系統、采暖通風系統、給排水系統、建筑與結構、消防等。
3.2.4公用工程包括供電系統、蒸汽系統、壓縮空氣系統、循環水系統等。
3.3總平面布置
3.3.1總平面布置應滿足GB50187、GB50544、GB50988等相關規定要求。
3.3.2總平面布置應與主體工藝布局相協調,處理設施的間距應緊湊、合理、滿足施工與安裝要求,并遵循節能降耗原則。
3.3.3管線綜合布置應根據總平面布置、治理區單元內的平面布置、管內介質、施工及維護檢修等因素綜合確定。
3.4有色金屬冶煉廢氣治理工程除執行本標準外,還必須滿足國家有關工程質量、安全、衛生、消防、環保等方面的強制性標準要求。
4工藝設計
4.1一般規定
4.1.1治理技術應根據廢氣來源、廢氣量、廢氣成分、特性、污染物濃度、排放要求比選擇優確定。
4.1.2廢氣治理應采用技術先進、經濟可行、運行穩定的工藝。
4.1.3當精礦中汞含量高于0.01%時,應在冶煉廢氣制酸系統前設計除汞措施。
4.1.4當熔煉工序含砷濃度高于0.5%,影響后續制酸工藝時,宜設置廢氣除砷的措施。
4.1.5當爐窯廢氣中氮氧化物不能滿足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時,應在爐窯廢氣除塵設施后增設脫硝措施。
4.1.6廢氣治理系統的漿液槽(池)應防腐并設置防沉積或堵塞裝置。
4.1.7循環泵和風機宜根據工藝要求設置,應保證其可靠性,易損件應有備品備件。
4.1.8有色金屬冶煉廢氣處理工藝應采用先進成熟的可行技術,常用工藝技術可參照附錄A選用和合理配置。
4.2廢氣收集系統
4.2.1工藝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氣應設置排風罩捕集。排風罩內的負壓或罩口風速應根據污染物的粒徑大小、濃度、釋放動力及周圍干擾氣流等因素確定。
4.2.2排風罩設計宜采用密閉罩(室),密閉罩(室)的設置宜符合以下要求:
1密閉罩(室)的吸風口宜布置在罩內正壓較高處,風量可按下式確定:
V=V1+vF
式中:V為密閉罩的吸風量,m3/s;
V1為物料或工藝設備帶入罩內的氣量,m3/s;
v為工作孔或縫隙中吸入氣流的流速,m/s,一般不小于1.5m/s;
F為工作孔或縫隙的面積,m2。
2為減少物料損失,密閉罩吸氣口流速宜采用下列數據:
塊狀物料:v0≤3m/s;
粒狀物料:v0≤2m/s;
粉狀物料:v0≤0.6m/s。
3密閉罩布置宜根據工藝設備及其配置的不同,可采用局部密閉罩、整體密閉罩、大容積密閉罩、固定式密閉罩和移動式密閉罩。密閉罩的設計要充分考慮不妨礙工人操作。密閉罩有條件時采用裝配結構,設置觀察窗、操作孔和檢修門,應開關靈活,具有氣密性,遠離氣流正壓高的部位。
4.2.3當工藝操作條件不允許采用密閉罩時,可采用外部吸氣罩。外部吸氣罩宜符合以下要求:
1應盡量減小吸氣范圍,避免橫向氣流干擾,使有害物避開操作崗位或通道一側。
2傘形吸氣罩的擴張角不應大于60°;罩口尺寸較大時宜分割為若干個小罩組合或在罩內中間設置擋板,或在罩面上設置條逢口。
3側吸罩上部應設法蘭邊或擋板,其高度h1=1~2h0,h0為罩口高度。
4上吸罩宜設罩裙,罩裙高度h1=0.25√F
5槽邊吸氣罩應靠近液面,但不宜小于150mm。
6吹吸罩的吹吸口中心軸線宜保持在同一直線上,吹出口不宜貼墻,吸風口寬度不宜大于1/2槽面寬度(吹、吸罩間距),其法蘭邊高度不宜大于槽面寬度。
7外部吸氣罩控制風速,靜止液面宜為0.25~0.5m/s,翻滾液面宜為0.5~1.5m/s,破碎、粉料轉運處宜為1.0~2.5m/s。
4.2.4廢氣輸排管道設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1管道宜明裝,與墻、柱平行,成列、成排布置;管道與管道或氣體物體應按規范保持一定間隔距離;設置放氣、放水、放灰、吹掃清灰,及按照介質、溫度和環境條件采取防止管道結露、熱變形補償的措施。
2含塵管道宜垂直或傾斜布置,傾斜角宜為45°~60°。
3應根據氣體介質、溫度、壓力選擇合適管材。
4廢氣輸送管路設計應保證煙塵在煙道內不會沉積,并在煙道低凹處設置清灰裝置。對煙道內聚集粉塵,應考慮附加荷重。
5煙道水平管段較長時宜安裝膨脹節,煙道膨脹節、煙氣密封機宜根據需要設置垂直排水管,排水可并入廢水處理系統或沉降后回用。
4.3收塵
4.3.1一般包括原料貯存、運輸、配料通風廢氣,各類爐窯冶煉煙氣,爐窯加料口、排渣口、溜槽等處泄漏煙氣的除塵處理。
4.3.2收塵系統配置應根據爐型、容量、爐況、原料成分、輔助燃料成分、脫硫工藝、煙氣工況、氣象條件、操作維護管理等確定。
4.3.3收塵裝置的收塵性能應滿足下道工序的濃度限值要求,外排煙氣應滿足有關排放標準規定的煙(粉)塵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限制的要求。
4.3.4在保證含塵氣體被充分捕集的前提下,應根據含塵氣體性質、結合經濟原則,選取單獨或集中收塵方式。廢氣含不同組分煙(粉)塵的宜單獨設置收塵裝置。
4.3.5熔煉爐、還原爐和煙化爐等生產工藝參數波動大時,收塵系統應設置緩沖或預處理設施。
4.3.6收塵工藝宜采用干式收塵,如采用濕法收塵還應包括廢水收集處理設施,收塵設備選擇應滿足GB50753要求。
4.3.7采用袋式收塵器或電收塵器等干式收塵裝置時,應有防止煙氣結露的措施。
4.3.8對于含水量較高的含塵氣體宜采用易清灰不粘結或可清洗的除塵器進行收塵。
4.3.9收塵系統收集的煙(粉)塵輸排應符合下列要求:
1煙(粉)塵輸排裝置應結構簡單,便于維護管理、故障少,作業率高。
2應根據排塵狀態、間歇或連續性、煙(粉)塵性質、排塵量和收塵器排塵口處的壓力狀態等參數綜合考慮選擇適合其特性的煙(粉)塵輸排裝置。
3如采用氣力輸送裝置,距離較近的宜用真空吸送式,距離較遠的宜用壓縮空氣或氮氣壓送方式,泄氣口應配置除塵裝置。
4.4脫硫
4.4.1高濃度SO2廢氣回收
1冶煉工藝煙氣SO2濃度≥4.5%,在收塵處理后宜制酸或制取液體SO2、焦亞硫酸鈉、亞硫酸鈉、硫代硫酸鈉、硫磺等。
2冶煉廢氣制酸系統設計應符合GB50880及其它相關制酸工藝設計文件的要求。新建和改造項目宜采用絕熱蒸發稀酸冷卻煙氣凈化技術。制酸后應建設配套脫硫系統,確保廢氣達標排放。
3制酸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宜處理達到工藝回用水水質要求循環利用。
4.4.2低濃度SO2廢氣脫硫
1低濃度SO2廢氣可按實際情況優先與高濃度SO2廢氣就近配氣進入制酸系統。
2脫硫系統設計應以達標治理、循環利用、不產生二次污染為原則,宜根據當地脫硫劑來源、副產物市場、安全環境等條件進行技術經濟綜合比較后確定脫硫工藝。
3石灰石/石灰-石膏法、鈉堿法脫硫工藝可參照HJ462執行,氨法脫硫工藝參照HJ2001執行,其它工藝方法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4脫硫裝置宜根據廢氣量、SO2含量等要求,按處理能力富余量不小于負荷的10%進行設計。
5廢氣進入脫硫系統前應先除塵,進入脫硫系統的廢氣中固體顆粒物含量應不影響裝置正常運行及副產物質量。
6脫硫系統應設置事故池(槽)或圍堰等應急設施,以防止發生事故。事故槽(池)容量應滿足事故處理時液體物料的倒換和儲存。
7脫硫劑儲量宜不少于15d用量,可根據輸送距離遠近及供應能力增減儲量。
8脫硫塔宜采用低壓力降型,頂部或出口煙道上應設除霧器。
9脫硫塔內部結構、噴淋層設置及液氣比、氣速,應保證脫硫液與煙氣充分接觸和脫硫達標,并同時控制脫硫劑逃逸。
10管道材質應與工藝配套,管道布置設計應避免漿液沉積,漿液管道上宜設置排空和沖洗設施。
11易結垢設備及部位應設置方便可靠的沖洗設施。吸收塔除霧器、下料口等經?;蚨ㄆ谛铔_洗部位宜采用遠程控制的沖洗閥實現自動控制和遠程操作。
12脫硫塔(槽)宜在塔體或流出管道開口更低位設置排液孔和排液管。
4.5酸性氣體凈化
4.5.1應從源頭控制有色冶煉工藝酸霧產生,對電解槽、電積槽、凈液槽等宜采取控溫或覆蓋措施,減少酸霧產生。
4.5.2酸霧凈化系統宜選用濕法堿吸收工藝,處理藥劑宜采用堿液,處理設施宜選用內附填料的酸霧凈化塔,利用堿液循環處理酸霧。
4.5.3貴金屬回收及鎂、鈦生產工藝廢氣產生的氯化氫氣等,宜采用酸霧凈化塔吸收處理,吸收液可選擇水、堿液等。
4.5.4循環堿液槽內堿液應保持濃度在5%~10%,當循環堿槽內的堿液濃度低于5%時,及時補充堿液。
4.5.5酸霧凈化設備內部結構、噴淋層設置及液氣比、氣速,應保證堿液與廢氣充分接觸和去除酸霧達標,并同時控制酸霧逃逸。
4.5.6鋁電解過程產生的含HF酸性氣體,其凈化系統宜選用氧化鋁吸附干法工藝,吸附劑采用鋁電解生產原料-氧化鋁。
4.5.7新鮮氧化鋁加入量宜按鋁電解生產用的全部氧化鋁量計,新鮮氧化鋁的小用量應按氧化鋁單位比表面積飽和吸氟量0.3mg/m2計算,循環氧化鋁的加入量宜為新鮮氧化鋁加入量的3~12倍。
4.5.8廢酸處理產生的硫化氫廢氣應經過除害塔處理,可采用硫化鈉溶液或稀堿液為吸收劑;吸收后的溶液宜用于處理廢酸。硫化反應槽、硫化濃密機,硫化濾液槽應采取密閉集氣罩處理,廢酸處理場地安裝硫化氫濃度報警儀。
4.6重金屬顆粒處理工藝
4.6.1含重金屬物料在輸送、儲存、熔煉、回收過程中產生的廢氣,應設置密閉罩、吸風罩、過濾或靜電除塵、吸附凈化裝置等重金屬顆粒污染控制措施,防止泄漏或避免超標排入環境。
4.6.2汞冶煉廢氣宜采用多級冷凝、焦炭吸附、活性炭吸附、洗滌等工藝處理,其中冷凝汞炱宜離心分離除水后返蒸餾回收汞,焦炭、活性炭宜返回汞冶煉爐或蒸餾爐。
4.6.3煙氣制酸系統的除汞工藝可采用冷凍法、氯化法、碘絡合物-電解法、高分子材料吸附法、硫酸洗滌法等。
4.6.4熔煉煙氣高濃度砷脫除工藝宜選用驟冷除砷工藝。
4.6.5熔鉛鍋、電鉛鍋含鉛煙氣宜采用覆膜布袋或濾筒收塵,執行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地區,還應在收塵后增加濕法凈化工藝,吸收劑宜選用氫氧化鈉溶液。
4.6.6電解陽極泥回收貴金屬過程產生含硒、碲、鉛、鎘、鉍、等有害金屬的廢氣,應設置相應的脫除或回收措施。
4.7脫硝
4.7.1脫硝工藝應根據煙氣排放標準要求,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意見要求,爐窯特性、燃料特性和布置場地條件等因素確定。
4.7.2對要求脫硝效率不小于60%的廢氣,宜選用SCR脫硝工藝或SNCR/SCR混合脫硝工藝;對要求脫硝效率小于60%的廢氣,宜選用SNCR脫硝工藝。
4.7.3脫硝工藝設計可參考DL/T5480。
4.8廢氣排放及監測系統
4.8.1排氣筒的設置位置和高度應滿足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及其批復要求。
4.8.2廢氣排放系統應設置用于監測的采用孔和監測平臺,以及必要的附屬設施。
4.8.3有色金屬工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要求的主要排放口應設置在線監測裝置,監測指標應滿足規范要求。
5主要工藝設備和材料
5.1除塵裝置
5.1.1除塵器的選擇應根據煙氣組成、溫度、濕度、壓力、含塵質量濃度、煙塵粒度、除塵效率等合理選擇。
1常用干式除塵設備有重力沉降、慣性沉降、旋風除塵等機械式除塵器以及袋式除塵器、電除塵器、電袋復合除塵器,其中,粗除塵設備宜采用機械式除塵器,干式細除塵設備宜采用袋式除塵器、電除塵器和電袋復合除塵器。
2常用濕式除塵設備有旋風水膜除塵器、自激式噴霧塔洗滌器、文丘里除塵器和填料塔等,適用于處理高濕、易燃易爆的含塵煙氣,宜根據煙氣狀況和當地氣象條件進行選擇。
5.1.2除塵管道材質應具有堅固、耐磨、抗壓和耐腐蝕的特點。
5.1.3當廢氣中含有腐蝕性介質時,冷卻裝置、風機、集氣收塵罩、閥門和顆粒過濾器等應滿足相關防腐要求。
5.1.4濾料、濾袋、濾袋框架等主要材料應符合環保產品標準的規定,并適應含塵氣體的溫度、濕度、性質等。
5.1.5對除塵效率要求高的,可選擇新型電除塵器如移動電極電除塵器、濕式電除塵器、低溫電除塵器,載有新型濾料的袋式除塵器以及電袋復合除塵器如串聯式電袋復合除塵器、嵌入式電袋復合除塵器、預荷電式電袋復合除塵器。
5.2氣態污染物凈化裝置
5.2.1吸收設備的選擇基本要求是氣液之間接觸面積大且接觸時間充分;氣液之間擾動劇烈,界面更新快;操作穩定并有合適的氣量和濃度波動適應性;氣流通過時的壓降?。唤Y構簡單,制造維修方便,造價低廉;具有抗腐蝕和防堵塞能力。
5.2.2若氣液反應速度非???,優先選用噴淋塔、填料塔等。
5.2.3在反應極快、熱效應大時,應采用篩板吸收塔。
5.2.4若反應物濃度高,應選用噴淋塔。
5.2.5當氣流傳質速度慢時,需要提供大量的液體,應采用鼓泡塔,也可以采用大的液氣比的方法選擇其它塔形。
5.2.6當吸收體系存在懸浮顆?;蚱渌腆w物料時,宜選用內部構件少、阻力小、壓降小的設備,如噴淋塔等。
5.2.7在達到吸收要求的前提下,優先選用結構簡單、造價低廉、容易操作的設備。
5.2.8吸收劑優先選用沸點高、熱穩定性高、化學穩定性高、腐蝕性小、無毒性、不易燃、不易起泡、價廉易得、易于解吸再生或產生的富液易于綜合利用。
5.3HF氣體干法凈化裝置
5.3.1反應器的設計應滿足氧化鋁與煙氣的反應效率、運行阻力損失及氧化鋁破損率的要求;
5.3.2反應器處管道應滿足檢修拆卸及吊裝空間的要求,反應器位置處應設快開孔等可觀察加料情況的裝置;
5.3.3袋式除塵器宜采用大型組合式脈沖除塵器或反吹風式除塵器;除塵器本體阻力宜小于500Pa
5.3.4電解煙氣凈化系統設備本體耐壓強度不應小于7000Pa,濾袋宜采用耐溫150℃的中溫濾料;
5.3.5電解煙氣凈化系統主排煙風機應采用2臺及以上風機并聯工作,宜設置備用風機,并聯使用時,宜采用同型號、同性能參數風機。
5.4制酸裝置
5.4.1制酸裝置設備宜選用成熟可靠、耐腐蝕、便于操作和維護的設備和材料,以達到高開車率。
5.4.2硫酸生產的設施設備應具有一定的技術先進性,穩定性好、原料利用率高、能耗低、污染??;硫酸生產的催化劑及設施設備應具有技術先進性、穩定可靠、原料轉化率高、能耗低、污染小。
5.4.3風機選擇應帶振喘保護、逆流保護功能,避免可能的酸霧腐蝕和酸泥沉積。應有寬廣工作范圍和高精度,滿足冶煉煙氣不均、頻繁調速的要求。
5.4.4制酸和酸儲存裝置地面應嚴格防腐、防滲,避免地下水污染。
5.5脫硫裝置
5.5.1材料選擇
1脫硫劑選擇原則:脫硫效率高、易獲得、易運輸、對廢氣中重金屬有一定脫除作用、不對環境造成新污染、脫硫副產物無毒穩定且有一定經濟價值。
2脫硫系統應充分考慮工藝特點,選擇性價比高,具有耐磨、防腐特性的材料,并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3脫硫塔主材應適應脫硫工藝特點、脫硫劑的性質,有質量與安全控制措施。塔體其它構件宜采用涂覆防腐材料的碳鋼、玻璃鋼、合金鋼等。
4脫硫液用泵宜選用全合金或鋼襯膠材質:漿液管道宜選用玻璃鋼、合金鋼、鋼襯塑或鋼襯膠材質;固液分離設備與吸收接觸部分宜選用合金鋼、玻璃鋼、碳鋼內襯等材質。
5氨法脫硫工藝中嚴禁在氨鹽溶液和氨水管道上使用含銅或銅合金閥門。
5.5.2設備選擇
1設備和管線、部件選型和配置應滿足長期穩定運行的要求,配置應避免物料阻塞,選擇材料應具有耐溫性、耐腐性、耐沖刷性和抗結晶性。
2脫硫塔的數量應根據冶煉裝置規模和配置、廢氣量、脫硫塔容量、操作彈性、可靠性和布置條件等因素確定。
3循環泵的過流部件應能耐固體顆粒磨損、耐酸腐蝕、耐高氨、高氟等離子腐蝕。
5.6脫硝裝置
5.6.1脫硝的還原劑主要是氨水、液氨和尿素。
5.6.2脫硝催化劑的選擇應根據工藝特點,選擇具有較高化學穩定性、熱穩定性和機械穩定性的以及壓力損失低、使用壽命長、回收利用率高的材料,并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5.6.3與氨介質直接接觸的儀表及閥門、墊片等配件必須選擇合適的材質,嚴禁采用銅等材質。
5.6.4氨區等防爆要求區域儀表選型必須滿足防爆要求。
5.6.5對氨氣流量測量、液氨液位測量等的設計,必須考慮介質受環境溫度或壓力的影響而對儀表測量造成的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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