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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國家層面尚未出臺針對涂裝工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僅有《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電子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還處于征求意見階段,該三個標準涉及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濃度限值見下表。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主要有機污染物指標濃度值(mg/m3)
地方層面
鑒于國家未出臺針對涂裝工序VOCs排放標準,部分地區根據當地環境管理的需要,陸續出臺相關的排放標準。
截止2018年5月,北京、天津、河北、陜西、上海、重慶、四川、廣東、江蘇、浙江、山東等省市已制定或正在制定涉及涂裝工序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各地不僅針對涂裝的重點行業,如汽車制造、船舶制造、家具制造、集裝箱制造等行業制定了相應排放標準,而且部分省份也出臺了其它行業表面涂裝的排放標準。排放標準的指標項目主要包括苯、甲苯、二甲苯、甲苯與二甲苯合計、苯系物、非甲烷總烴、(總)VOCs等,濃度排放限值比《國家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更嚴,相關指標的有組織和無組織濃度排放限值。個別標準對涂料中的有機溶劑含量、單位涂裝面積VOCs排放量或VOCs低去除率等進行了規定。
(內容源于北極星VOCs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