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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標回收率,指在沒有被測物質的空白樣品基質中加入定量的標準物質,按樣品的處理步驟分析,得到的結果與理論值的比值。加標回收率的測定是實驗室內經常用以自控的質量控制技術,檢測人員要根據自身檢測的項目和檢測樣品待測物的含量,選取合適的加標量和合適的加標方法,才能保證所檢測結果的準確性。
重金屬加標回收的方式包括空白加標回收和樣品加標回收兩種。
空白加標回收
在沒有被測物質的空白樣品基質中加入定量的標準物質,按照樣品的處理步驟分析,得到的結果與理論值的比值即為空白加標回收率。
樣品加標回收
相同的樣品取兩份,其中一份加入定量的待測成分標準物質;兩份同時按照樣品的處理步驟分析,加標的一份所得的結果減去未加標的一份所得的結果,其差值同加入標準的理論值之比即為樣品加標回收率。
加標回收率的測定可以反映測試結果的準確度,是實驗室內經常用以自控的一種質量控制技術。當按照平行加標進行回收率測定時,所得結果既可以反映測試結果的準確度,也可以判斷其精密度。對于它的計算方法, 理論公式:
加標回收率= (加標試樣測定值-試樣測定值)÷加標量×100%.
重金屬加標回收樣品的配制
在實際測定過程中,有的將標準溶液加入到經過處理后的待測樣品中,這不夠合理,不能反映預處理過程中的玷污或損失情況,雖然回收率較好,但不能*說明數據準確。
所以進行加標回收率測定時,還應注意以下幾點:
1.加標物的形態應該和待測物的形態相同;
2.加標量和加標回收率測量的精密度應予以控制,一般情況下作如下規定:加標量應盡量與樣品中待測物含量相等或相近,并應注意對樣品容積的影響;當樣品中待測物含量接近方法檢出*,加標量應盡量控制在校準曲線的低濃度范圍;在任何情況下加標量均不得大于待測物含量的3倍;加標后的測定值不應超出方法的測量上限的90%;當樣品中待測物濃度高于校準曲線的中間濃度時,加標量應控制在待測物濃度的半量;
3.由于加標樣和樣品的分析條件*相同,其中干擾物質和不準確操作等因素所導致的效果相等。當以其測定結果的差值計算回收率時,常不能確切反映樣品測定結果的實際差錯。
加標前處理過程注意事項
標準物質的儲備液濃度要準確
標準儲備溶液可以從國家標準物質中心購買已配制好的1mg/mL標準儲備溶液,臨用時逐步稀釋,配置要準確,所用的玻璃儀器必須經過校準符合要求。
加標樣品的配置
配置重金屬加標樣品時,加標用的儲備液應該用水溶液臨時配置的儲備液加入到相應的基質樣品中,由于重金屬儲備液均是用酸稀釋配置的,有的樣品遇到酸后會發生變質現象,而使樣品檢測受到影響。
樣品制備
取樣一定要具有代表性,制備的加標樣品必須保證均勻后再進行稱取操作,取樣量大小要適當,取樣量過小,不能保證必要的測定精度和靈敏度,取樣量太大,增加了工作量和實際的消耗量。
避免損失
避免損失是樣品制備過程中的又一個重要問題,在樣品處理過程中要注意樣品加熱時的溫度、灰化、消解、轉移等過程對樣品帶來的損失,每一個操作環節都要做到細而精。
防止玷污
在樣品制備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要防止玷污。污染是限制靈敏度和檢出限的重要原因之一,主要污染來源是水、大氣、容器和所用的試劑。在普通的化學實驗室中,空氣中常含有Fe、Cu、Mg、Si等元素,容器必需洗凈,洗凈的器皿不能隨便放在實驗臺上,浸泡儀器的酸液要保證沒有污染,玻璃儀器要充分浸泡且過夜。
重金屬加標回收率的要求范圍
國家標準GB/T 27404-2008 《實驗室質量控制規范 食品理化檢測》中對回收率試驗做了如下規定:
對于食品中的禁用物質,回收率應在方法測定低限、兩倍方法測定低限和十倍方法測定低限進行三水平試驗;對于已制定高殘留量(MRL)的,回收率應在方法方法測定低限、MRL、選一合適點進行三水平試驗;對于未制定MRL的,回收率應在方法測定低限、常見*、選一合適點進行三水平試驗。回收率的參考范圍見下表:
被測組分含量(mk/kg) | 回收率范圍 % |
>100 | 95-105 |
1~100 | 90-110 |
0.1~1 | 80-110 |
<0.1 | 60-120 |
小結
凡是可以用加標回收率來評價分析方法和測量系統準確度的分析項目, 其加標回收率的計算, 應首先考慮采用以物質的量值法計算;凡是可以用分光光度法分析的項目, 當試樣與空白樣的吸光度之差大于校準曲線的截距時, 可直接用吸光度法來計算;在加標體積對加標試樣測定值不產生影響的情況下, 可以采用濃度法計算;當加標體積影響試樣測定值(濃度值) 時, 應恪守理論公式使用的約束條件, 否則將會出現較大的誤差。
(源于實驗室與分析)